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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及其使用指南解读

[ 来源: | 作者:本站 | 发布时间:2020-12-17 | 浏览:613次 ]


《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及其使用指南解读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运用促进司就《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及其使用指南公开征求意见,现就《指引》及其使用指南解读如下。

问:《指引》及其使用指南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当前,我国高校院所专利转化运用水平相对较低,据《2019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统计,高校院所有效专利实施率、产业化率均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产学研合作是目前高校院所专利转化运用的重要模式,但普遍存在合同约定不明的隐患,产学研合作中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屡见不鲜。法院裁判文书公开数据统计显示,近十年涉及高校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有二百余件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1],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背景资料提供、成果验收、保密、专利转让、职务发明奖励等重要条款约定不明。例如,北京某大学曾因双方提供技术资料约定不明,导致最终承担返还项目经费并赔偿违约金的责任[2]。北京某大学曾因商业秘密约定不明与合作企业发生纠纷[3]。天津某大学、湖北某大学等高校均曾因职务发明奖励、报酬约定不明陷入纠纷[4]。在前期调研座谈中,部分高校院所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反映,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仅为冰山一角,大多数纠纷通过双方协商解决或者直接导致合作项目终止,由此可见,产学研合作协议对知识产权事宜约定不清,是导致高校院所知识产权转移转化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产生上述现象有多种原因:一是高校院所和企业普遍知识产权风险规避意识较为淡薄,对合同重视程度不够,除少数产学研合作经验丰富的高校院所和大型企业及一些涉外项目,我国大部分高校院所和企业在产学研合作中订立的技术开发、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等合同格式较为简单,条款不够严谨,对潜在知识产权风险预估不足;二是产学研双方在合作谈判时更重视维系关系而轻视权利义务,对产学研合作的交易属性认识不够,签订协议前没有通过谈判明确知识产权归属等核心内容;三是多数高校院所缺乏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的专业队伍,知识产权运营经验欠缺、能力不足,缺乏合同起草能力,部分高校院所自制的产学研合作协议范本存在内容简单、实操性不强等问题。

因此,有必要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基于知识产权不同处置情况,制定全面细致、实用性较强的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并配套制定使用指南。一方面,可以引导产学研合作双方从项目启动之初明晰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置方式,从而提高合作效率,降低法律风险,避免合同纠纷;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高校院所与企业合作的法律意识、交易意识和谈判意识,规范引导知识产权交易过程。

问:《指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指引》根据产学研合作的通常情形,共分为三种: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归高校方、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归企业方、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双方共有或各自拥有,分别采用不同的知识产权处置模块,并进一步细分为7个指引。

除该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等核心模块外,三种情形下协议的其他内容模块基本相同,包括合作内容、项目管理、经费管理、技术指导、保密责任、争议解决等十几个模块,并重点对其中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风险进行了约定。《指引》作为原则性的指导,产学研各方在签订协议时可结合实际情况灵活使用,除直接使用协议部分条款外,还可以将知识产权、保密等模块嵌入高校院所和企业原有协议范本使用。

需要说明的是,针对实践中大多数国内产学研合作约定知识产权归企业独有或双方共有,较少归高校院所持有的现象,因此,在第一种知识产权归高校方的情形下,借鉴英美等发达国家经验,提供合作企业有权在一定期限内磋商转让或许可的模式。这种模式有利于加快专利技术商业化进程,使高校获得更高的知识产权价值收益,提升其转化。

此外,在我国鼓励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背景下,针对涉及职务发明的认定、奖励、收益等纠纷频发现状,以及我国产学研合作中常有学生参与的特色,设置职务发明奖励、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学生管理、数据管理、保密等特色条款,以提高学生管理和权益保障意识,做好知识产权交易保密措施,提升科研人员知识产权转化积极性。

问:《指引》使用指南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使用指南主要针对实践中产学研合作双方不了解知识产权处置谈判流程、谈判环节缺失、谈判效率低下等问题,分步说明合作谈判各个环节,并逐个环节提示需重点考虑的因素,引导产学研合作双方着重考虑技术开发中的知识产权处置问题,通过谈判明确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所有权、使用权归属,便于双方根据谈判结果选择合适的指引。

此外,还逐条指导协议条款的约定,重点提示各模块条款下存在的法律风险点,提升指引实用性,便于法律意识和专业能力弱的高校院所及中小企业理解使用。

问: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指引》及其使用指南征求意见后下一步的计划是什么?

答:一是充分吸纳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指引》及其使用指南提出的修改意见。二是完善《指引》及其使用指南有关内容后,正式公开发布,并依托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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