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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政策:宝鸡市专利申请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
[ 来源: | 作者:本站 | 发布时间:2018-05-16 | 浏览:2150次 ] |
第一条 目的及意义 为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积极从事发明创造,特别是推动我市原创性技术发明,扶持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提高我市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市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及奖励的对象及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具有我市户籍的个人及在宝鸡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就读的学生,同时第一申请人经常居所在我市辖区内的,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和奖励。 第三条 申请资助应符合的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二)申请资助的专利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市场应用前景; (三)国内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或授予专利权; (四)申请专利资助应自专利申请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以受理通知书的申请日为准); (五)要求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其在先申请已享受本办法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 (六)共同专利申请中的第一申请人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资助奖励的重点 (一)我市优势产业和支柱产业的重点企业申请的发明专利; (二)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和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申请的专利; (三)高新技术领域的项目和具有前瞻性的基础研究项目申请的发明专利; (四)实用价值高、市场前景好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的专利。 第五条 资助奖励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按1000元/项资助;专利授权后奖励1000元/项; (二)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分别按500元/件、300元/件资助; (三)按照资助必要的申请费用和第一年度年费的原则,对我市辖区内的大中小学生的专利申请进行资助。 (四)对于知识产权工作突出,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完备,且年新增专利申请量合计在30件以上的企业奖励5000元/年; (五)对于完成当年市上下达的专利申请量目标任务的县区(包括宝鸡高新区),奖励3000元/年。 (六)专利资助申请本着总量控制的原则,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每年专利资助资金控制总量和受理专利申请资助项目数量,择优资助。 第六条 资助奖励须提交审核的材料 (一)《宝鸡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交费收据原件或复印件; (三)专利申请请求书首页、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或单位经常居所在县(区)的,由各县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统一受理资助手续,报市知识产权局审批。 (六)中小学生申请资助应提供所在学校证明。 第七条 其他事项 (一)市知识产权局全年接受资助申请,并每季度组织专家对申请专利资助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资助项目; (二)申请人在接到通知后,按规定日期到市知识产权局领取资助。申请人为单位的,资助资金拨付单位账户,申请人为个人的,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直接领取。3个月内不领取资助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①不符合申请条件,②不属于资助范围,③未按规定填写申请表,④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齐全; (四)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 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宝鸡市知识产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