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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警示案例发布(一)

[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微信 | 作者:本站 | 发布时间:2023-01-16 | 浏览:370次 ]

  2019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全国范围内持续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各地重拳打击专利、商标代理违法违规行为,截至目前,共约谈专利、商标代理机构7400余家,责令整改4500余家,作出警告和罚款处罚680余件,作出吊销代理资质、停止代理业务等重处罚20件,罚没金额3200余万元,在行业内引起强烈反响,形成了全国范围内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代理行为的持续高压态势,行业秩序明显好转。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其中一些案例汇集,发布第一批“蓝天”专项整治行动警示案例,集中在商标代理方面,包括代理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抢注涉新冠疫情防控、奥运热词等商标申请,伪造、变造公文、签名或者史料造假等行为,接受同一商标案件中利益冲突双方委托、虚假宣传、诋毁同行等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等违法行为。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要引以为戒,自觉守法规范经营,共同营造良好行业环境。也提醒广大专利、商标申请人提高警惕,选择信誉良好的专利、商标代理机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一批警示案例1—4详情如下:

  案例 1

  上海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抢注“火神山”“雷神山”商标案

  新冠疫情发生以来,一些申请人为了蹭热度,抢注诸如“火神山”“雷神山”等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名称作为商标,个别商标代理机构受利益驱动,代理相关商标注册申请,扰乱行业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受到严厉处罚。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9日,当事人与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商定,由其代理申请注册“火神山”“雷神山”商标。2020年2月3日,当事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注册申请。

  法律依据及处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警告,罚款8.5万元的处罚。

  案例 2

  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抢注“冰墩墩”“雪容融”商标案

  代理机构代理恶意抢注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吉祥物相关商标,受到严厉处罚。

  基本案情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委会于2019年9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冰墩墩”“雪容融”商标。2019年9月25日,裴某委托当事人申请注册“冰墩墩”“雪容融”商标。当事人于2019年9月26日代理提交了上述商标注册申请。

  法律依据及处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警告,罚款8万元的处罚。

  案例 3

  怀化市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抢注“全红婵、红婵”商标案

  少数代理机构代理恶意抢注包括奥运健儿在内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受到严厉处罚。

  基本案情

  当事人于2021年8月10日,接受注册“全红婵、红婵”商标的委托代理申请。于2021年8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全红婵、红婵”商标的注册申请。

  法律依据及处罚

  湖南省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1.5万元的处罚;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给予罚款5000元的处罚。

  案例 4

  台州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快递到付”案

  商标代理机构以快递邮寄商标注册信息的形式诱使收件人到付邮资,以“快递到付”的形式诱使收件人签收以招揽商标代理业务,图谋不当利益,受到应有处罚。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起,台州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某通过收集企业注册商标信息,制作自行设计格式的“商标终止公告”,在台州玉环、安徽阜阳两地通过EMS快递到付的形式向商标注册人邮寄,并在快递寄件人地址上填写北京市西城区茶马街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旁,配货信息盖印“商标终止文件”字样,以引人误解的方式诱使收件人签收,以招揽商标代理业务。2021年10月21日至12月6日期间,共计邮寄7064件。案涉“商标终止合同”邮寄后,当事人未与相关企业签订过商标代理合同,无商标代理业务成交。

  法律依据及处罚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723.62元,罚款1.2万元的处罚。给予直接责任人黄某警告,罚款5000元的处罚。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决定永久停止受理当事人商标代理业务;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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