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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解读

[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微信  | 作者:本站 | 发布时间:2022-12-27 | 浏览:575次 ]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营造公平竞争、保护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市场环境,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对原《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印发实施《管理办法》,为帮助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市场更好地学习贯彻《管理办法》,对其修订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自2014年开始,国家知识产权局探索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认定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协同推进工作要求,通过指导市场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培育认定了一批能够起到引领示范作用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逐步实现相关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领导、有机构、有制度、有人员、有经费、会运用、会管理”。截至目前,通过认定和续延审查,现有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总数达到115家。根据对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满意度评估显示,2022年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满意度评估为88.8分,比2015年提高16.93分,整体步入优良区间。通过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示范带动效应,我国商贸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显著改善,市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得到有效提升。

  2021年6月,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项目获批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第三批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2021年10月,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明确部署“持续推进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2022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对规范管理创建示范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对原《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管理办法》作出修订,以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认定的目标、原则、程序,优化工作流程,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能力进一步提升、各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进一步增强,鼓励其持续做好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发挥在本地区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的引领示范作用。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四章,三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依据、工作目标、工作原则、适用范围等基本事项;第二章实施程序,对培育申报、评价认定、资格复查程序进行细化规定;第三章组织实施和管理,规定日常指导和巡查考核要求,明确有关违法违规情形和处理规定,加强宣传示范;第四章附则。

  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内涵、管理职能分工和适用范围。为统筹线上线下专业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管理办法》第二条对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作出具体规定,即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培育和认定的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职能划分,区分中央事权和地方事权,即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培育指导、认定和复查工作,省级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市场推荐、日常管理、具体指导和认定初评工作。在适用范围方面,《管理办法》第七条作出分类规定,一是各类符合条件市场可申报培育,二是相关市场培育期满后可申请认定,三是“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称号有效期届满的均应申请参与复查工作。

  (二)明晰了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活动的实施程序。一是考虑到线下线上专业化市场交易覆盖区域存在一定差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线下市场申报管理工作由其所在区域省级知识产权局管辖、线上市场由其注册地所在区域省级知识产权局进行管辖,对于既有线下实体、又有线上平台的商品交易市场,应由线下市场所在区域省级知识产权局负责。二是优化培育认定流程,《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培育期为1年,较原《关于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认定的通知》规定的2年培育期显著缩短。三是科学设定“专家评审分数”和“满意度评估分数”两项分值比重,将原来的专家评审分数”占比由80%调整为70%,将“满意度评估分数”由20%调整为30%,避免出现因满意度评估分值占比过低而对结果评审起不到实质评价作用的问题。四是严格复查考核程序,《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称号有效期到期未申请复查的市场,撤销称号。

  (三)明确了日常管理要求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一是为加强知识产权规范化市场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省级知识产权局应明确有关责任处室和负责人员,每年对相关市场进行考核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备案,同时还规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所在地的知识产权局应加强对本地区相关市场的巡查和管理,对市场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情况要及时按层级报告。二是落实《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明确了对于在评审认定、日常管理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

  三、实践意义

  认真落实《管理办法》,大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一方面有利于通过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示范带动效应,推动更多市场主体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实现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另一方面,有利于维护我国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正面形象,积极回应全球治理体系的复杂变化对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提出的新要求,打造让消费者放心、权利人满意的全国统一大市场。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大统筹指导力度,加强同相关执法部门的协同配合,积极引导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推动市场相关方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进一步提高消费者满意度,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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