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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需技术与法律协同发力

[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 作者:本站 | 发布时间:2021-06-10 | 浏览:359次 ]

□ 万 勇

日前,中国版权协会发布区块链版权服务平台——中国版权链。据媒体报道,中国版权链能够为权利人提供数字作品的版权存证、侵权监测、在线取证、发函下架、版权调解、维权诉讼等全流程版权保护服务,是利用新技术应对知识产权问题的新探索。

从历史上看,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向来密切相关,相互促进。首先,技术创新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新问题、新挑战。可以说,一部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史,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一部技术进步史。以版权为例,正是由于印刷术的发明,导致大量盗印图书成为可能,而在此之前,人们要复制作品,只能通过“手抄”,因此,作品复制件难以形成规模,作者没有寻求保护的利益需求,自然也不会催生出相应的版权法律制度。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安娜法》通过后的相当长时间里,版权人所享有的专有权只有复制权。19世纪中叶以后,由于机械乐器的发明,使得音乐也可以通过机械乐器表演,一些国家开始授予作者机械表演权。此后,随着照相技术、电影技术、无线电技术相继出现,各国也不断增设版权新权项。当然,在所有技术中,对知识产权制度产生最重大影响的当属互联网技术。

互联网具有快速传播、几乎零成本、无差别复制等特点,导致知识产权侵权非常容易,保护则异常困难。为了应对互联网技术对版权制度的挑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专门制定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这两个条约也被称为“互联网条约”,它们赋予权利人具有互联网时代特征的“向公众提供权”,并且将规避技术保护措施和破坏权利管理信息的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全面提升了权利人的版权保护能力。

随着新型互联网技术的出现,侵权手段更加隐蔽、形式更加多样,立案难、取证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更加突出。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不断拓展法律边界,涉及互联网科技前沿领域的知识产权新问题不断涌现。“互联网+”商业模式在各行业迅速渗透,短视频、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等版权纠纷不断攀升。为解决相关问题,我国通过修改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定义、“广播权”的内容等方式予以应对。

其次,技术创新也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法。在第四次科技革命的浪潮下,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方兴未艾。这些新技术的出现不但给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课题,也给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不断提升提供了契机,因为这些新技术在侵权线索的发现、收集、甄别、挖掘、预警方面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比如,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与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权利人自行或委托版权代理机构设计算法,使用网络机器人扫描网页,搜寻涉嫌侵权作品,利用算法自动发出海量通知,请求网络平台移除或屏蔽侵权作品。例如,截至2019年11月,12426版权监测中心(中国版权协会版权监测中心前身)受版权人的委托,利用“指纹特征比对”等算法发出的通知涵盖盗版侵权链接总量已超过4700万条。而新兴的区块链技术具有不可篡改、追根溯源、分布式共识等特点,可以极大降低版权维权成本,提升版权保护效率,同时也为网络版权的存证、交易、维权提供新的途径。

当然,知识产权权利人也可能滥用技术,损害有关当事人和公众的利益。对此,既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也要防范个人和企业权利过度扩张,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

技术治理与法律治理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不能简单认为只要提高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水平、加大侵权赔偿力度,就能解决侵权、盗版问题;也不能片面认为解决技术引发的知识产权问题只能靠技术本身。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蓬勃兴起,技术创新进入空前活跃期,新型知识产权法律问题不断涌现,对此,应当协同法律治理与技术治理,助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断迈上新台阶。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教研室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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